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男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六十周岁,女年满十六周岁、不满五十周岁,有劳动能力,没有职业或者没有经济收入,并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1.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未继续升学或者就业的人员;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且没有就业的人员;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 4.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者开除、除名的人员; 5.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的人员; 6.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失业人员。 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2、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
1、劳动合同终止,由企业提出不再续订的;
2、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培训和介绍就业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正当理由”是指失业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求职意愿与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工作基本相符的工作,本人拒不接受的。
五、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办理的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自失业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求职登记凭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口的,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每满六个月继续申领的,应当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审核。 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
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1、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5、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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