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销售折扣与折让

2021-06-23 来源:客趣旅游网
1.销售折扣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

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

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

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例1】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帐款 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95%×350) 6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05

收到货款时(销货后第9天):

借:银行存款 76475

财务费用(66500×2%) 1330

贷:应收帐款 77805

至于现金折扣按含税售价还是不含税售价计算,应根据买卖双方协商而

定。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按税法规定,销货方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以扣减折让当

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设置“销售折让”帐户单独归集后,在利润表上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发生销售折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折让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对比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是当前发生较为频繁的销售模式,但企业对它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概念模糊,现笔者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对上述业务进行对比说明。 商业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现金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关于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二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这样,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当是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有关收款单据。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至于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是否转出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销售折让的业务处理对比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商品的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销售折让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依该《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

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法规定,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常发生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后,而且所得税汇缴期满(次年5月31日)之前,纳税人发生申报有误的,可以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折让行为,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此外,有些企业为了促销,与客户协议约定,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规定,上述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时,销售方应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相应冲减已售和库存商品的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

1.销售折扣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

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

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

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

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例1】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帐款 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95%×350) 6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05

收到货款时(销货后第9天):

借:银行存款 76475

财务费用(66500×2%) 1330

贷:应收帐款 77805

至于现金折扣按含税售价还是不含税售价计算,应根据买卖双方协商而

定。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按税法规定,销货方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以扣减折让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设置“销售折让”帐户单独归集后,在利润表上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发生销售折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折让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对比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是当前发生较为频繁的销售模式,但企业对它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概念模糊,现笔者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对上述业务进行对比说明。 商业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

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现金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关于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二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这样,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当是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有关收款单据。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至于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是否转出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销售折让的业务处理对比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商品的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销售折让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依该《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法规定,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

得额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常发生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后,而且所得税汇缴期满(次年5月31日)之前,纳税人发生申报有误的,可以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折让行为,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此外,有些企业为了促销,与客户协议约定,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规定,上述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时,销售方应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相应冲减已售和库存商品的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

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扣、折让、销售退回以及各种形式的销售回扣、销售佣金、销售返利等情况的处理尽管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其概念相近,现实情况复杂,采用的会计处理不同以及税法与会计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当区别对待。 一、销售折扣

税法上的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而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仅指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即商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产生任何,应当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但是,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对销售价格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实质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应当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现金折扣允许计入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

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和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折让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 税法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三、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即销售退回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销售退回,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除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1. 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例 甲公司2005年11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成本60000元。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1/20,n/30。买方于当年12月5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1000元,12月25日该批产品因质量严重不合格被退回。 甲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2)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6000 财务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 (3)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116000 财务费用 1000 借:库存商品 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2.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处理,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例 甲公司2005年12月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成本150万元,货款未受到。甲按5%比例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06年1月10日该批产品及增值税发票被退回。甲企业于2006年2月20日完成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税率为33%,城建税税率为7%,附加费为4%。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06年4月10日。 甲公司在发生销售退回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贷:应收账款 2340000 (2)借:坏账准备 11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7000 (3)借:库存商品 15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500000 (4)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23800 其他应交款 13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7400

(5)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404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14048 (6)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23155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1552

3.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帐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例 在上例中,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2006年3月10日 会计处理的(1)——(4)同上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直接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345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45600

企业采用纳税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会计分录为: (5)借:递延税款 11404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14048 (6)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23155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1552 四、销售回扣、销售佣金和销售返利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前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回扣比照销售折扣进行规范和会计处理,但实务中销售回扣往往没有合法的报销凭证或者是暗箱操作而不能案规定在账面上反映。所以税法规定销售回扣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也不得少缴流转税和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销售佣金在会计处理上应当计入营业费用。税法规定销售佣金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且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符合条件的佣金计入营业费用税前扣除,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除外,出口货物佣金应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的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等。返利是税收“概念”而非会计概念,会计制度对其暂无明确规定,按其性质应当列作营业费用。按照税法规定,销售返利如果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的金额或比例且从商场取得能够证明返利金额的发票,发票上写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的,销售返利在实际支付的当期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否则视为销售回扣,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一、政策规章规定的销售退回和折让的会计、税务处理方法

销售退回,意味着对销售行为的否定,因此不管退货出于何种原因,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此笔销售应予以红字冲回。会计上应于退货时红冲原分录,销货方红冲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金、现金(或往来)、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销售折让,意味着销售总价的减少,因此不管折让的原因,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折让部分应予红字冲减销售。折让的发生,分销售前和销售后两种情形。会计处理时,在销售前发生的,处理同现金折扣,以折后金额为入账依据;在确认销售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税务处理上,已入账的销售退回时或确认销售后发生折让的,销货方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销售和销项税额,购货方凭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进项税额。申请办理《通知单》的情形,具体包括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开票有误三种。

二、现实中销售退回和折让的会计、税务处理存在问题

在现实操作中,部分企业因相关业务较多,或认为办理《通知单》手续繁琐而不按规定办法处理,转而选择其他途径。

1、倒开发票处理:即直接由购货方(退货方)开具正数发票作销售处理,由销售方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与后期销售合并处理:销售方在同一客户后续销售时,在发票中增加一笔负数,冲减上期退货或折让。

此两种操作方式,在确认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收入、成本时存在方向、金额上的不准确,不利于划分经济业务的正确期间,但总体上对增值税、所得税应纳税额无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发票的定义,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若对该定义进行较为宽松的理解,同时基于上述操作对实际申报纳税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认为虽然在核算和处理规范性上存在瑕疵,但税务行政处理以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为宜。

另外,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其它一些细节问题。首先,税务部门现用版本的增值税申报表不够完善,若企业当期退货折让金额大于当期销售额而致销售产生负数,

则在申报时,此笔销项负数不能自动进入期末留抵,而办理退税尚无政策依据。反之若由购货方开具销售发票,则避免了此类申报问题。其次,企业的退货,由于时间、责任方、协议等问题,未必能按原购进价格退货,导致企业、税务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存在疑问。再次,企业办理《通知单》的手续较为繁琐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涉税成本。对于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业务交易频繁的企业,每月的退货发生量也相对较大,若每次退货均按规定办理,人力财力成本十分可观,税务部门管理的难度、耗费的精力也会大大增加,而相对管理的成效则难以体现。 三、销售退回和折让的税务处理建议

退货与折让,属经济业务的正常范畴;开票有误,日常工作中在所难免。若每次遇到此类情形就必须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通知单》,无疑工作量巨大。目前,就无锡市区四分局2009年的情况,共受理493户企业申请办理《通知单》1600余份,其中开票有误1200余份,占比近四分之三,显然大量的工作花在了登记企业的人为错误上,管理成效甚微。而大量的退货折让业务,企业可能已通过其他手段变通处理,未进入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目前的《通知单》管理模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监控销货方随意红冲销售及购货方取得负数发票不及时冲减进项税额而导致少缴税款的情况。显然,严格的管理可以起到效果,但目前的方式效率偏低,征纳双方为此付出许多,企业甚至不惜违规操作。针对目前规定与实际存在的偏差,结合当前的征管现状、计算机系统控管能力,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改变目前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模式,取消《通知单》管理,通过加强防伪税控、CTAIS征管信息系统功能,实现对负数发票的自动监控。

目前,防伪税控系统可以通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抵扣凭证的发售、开具、认证进行全方位监控,并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对专用发票的掌控已十分充分。因此,完全可以通过开发其对负数发票的监控,达到“《通知单》管理”的目的。 1、改变现行认证抵扣的抵扣模式。目前,企业取得专用发票需在一定时日内到税务部门认证,认证通过方可申报抵扣。四分局2100户防伪税控企业2009年认证发票约55万份,设置3个认证窗口,占全部办税窗口的20%,高峰期仍远远不能满足企业需求,认证的工作量极大。而实际上,购货方认证的发票信息,在销货方

抄报税时,已全部报送给税务部门,认证工作已属重复报送数据。因此,我们设想,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功能,并将防伪税控系统与CTAIS征管信息系统相结合来实现抵扣模式的改变,具体操作如下:销货方正常抄报税后,税务部门将采集的发票信息中需要抵扣的,发送到购货方CTAIS申报模块,由购货方在申报进项税额前确认抵扣信息或拒收(原则上要求取得纸质发票后),确认后将结果反馈销货方;对无法发送的,作为自动拒收,直接反馈销货方。

2、对销货方是否缴纳税款进行监控。通过CTAIS系统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监控,并将数据与防伪税控系统共享。建议防伪税控系统仅发送无欠缴税款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以实现进项与销项的匹配性,防范虚开发票后走逃的风险。 在以上两个方面进行调整之后,负数发票的管理可以实现事前申请审批改为事中自动监控,过程简化为销货方开具负数发票,购货方申报时确认该发票,税务部门只需对未予以确认的负数发票进行核查。工作量大幅减少的同时,针对性大幅增强,效率将明显提高。整个过程均为电子操作,网上进行,方便快捷,税务部门的服务效能在此过程中尽显无遗;企业方面减轻了纳税成本,遵从的意愿将明显提高,同时税务部门可以通过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数据对企业进行相关监控,提高征管质量。

1.满怀信心地思考和行动,努力争取你想要的东西。 自问一下,“它够好吗?我这个要求正当吗?我准备好了吗?”测试一下你的愿望。如果答案是“是”,那么你就找准愿望,并不断实现它们。但是,如果在实现它们的过程中,你受到了其他人或者环境方面的消极因素的阻碍,你根本控制不了,最好立刻看清形势,积极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达成愿望。

2.积极地接受任务,并且以首创的精神主动承担责任,做出决定并将之付诸行动的能力。 你越积极,承担的责任就越大,就能更好地主动承担更多的职责。你越消极,就越容易举棋不定,等着积极的人来做决定。 3.按需工作的能力。 如果有必要,真正积极的人会去完成那些即使很枯燥的工作,而且不会感到气馁和没有成就感。不过,在做这些必要的但不会给人以灵感的工作时,他会制订方案,酝酿希望,尽可能避免把这些工作变成日常生活中单调乏味之举。 4.坦然面对失败的能力。

如果你是一个成熟的和积极的人,你就会经得起生活中困难的考验,你会借助自己内在的力量抵制和反抗强加于你的不合理的东西,愚蠢的领导和生活中的打击,避免成为一个心理上压抑的和自我挫败的人。

5.无私地对他人表现出欣赏、热情和爱,投身于有益的事业的能力。

仅仅用心欣赏和爱是不够的,一定要发自内心,并通过积极的言行去实践它。消极抑制它们不会产生任何效果,正是积极的言行所展现的无私才使我们得到了真爱。

6.摆脱孤独,结交朋友,维持友谊的能力。

任何社会中,都是那些追求友谊的人更受欢迎。他们做出许多不显眼的热情善良的小事。他们给朋友打电话。他们总是微笑着,仿佛很关注对方。他人取得成绩时,他们会表示祝贺。他们对他人和他人所做的事情都表示感兴趣。他们记得他人的生日和其他纪念日活动和事件,并且会有所表示。

7.具备超越如嫉妒、悔恨、自我怜悯、忧虑和玩世不恭等情感的能力。 这些都是破坏自信和鼓舞自卑的消极因素。有这种性格的人和与他们接触的人生活得都很沉重。

8.热情合作,甚至在最困难的情况下也能分担责任的能力。

他重视自己并且充分承担自己的责任,从不逃避和抱怨。他在自己的领域做值得做的工作,并不一定是了不起的工作。值得完成的工作一定会得到好的结果。

9.不过分地理想化和自我欺骗,现实地面对生活并能解决日常问题的能力。

发展这种能力是通过采取积极的心态,拒绝消极的期望来实现的。消极的期待,如失败、不满、排斥、麻烦等,往往是由于你的过分期待造成的,二者就像磁铁一样彼此牢牢相吸。 10.为维护尊严和正直的品格,你可以在无足轻重的事上让步,但是在这方面要具有誓死决战的精神。

真正积极的男女完全有能力超越小事的争吵;通常,轻微的妥协无关紧要,但如果是涉及尊严等重大问题,你就要坚持到底。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