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负责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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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就甲方将支行大楼辖内、各营业机构清洁卫生和辖内各机构职工食堂项目外包给乙方事宜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章 合作事项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和要求,向甲方派遣服务人员从事有关工作。甲、乙双方建立劳务外包合同关系,乙方与派遣到甲方的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第二条 本协议中甲方称为发包单位,乙方称为承包单位,乙方为完成承包任务派驻甲方的劳动者称为服务人员。
第二章 外包内容
第三条 甲方将支行大楼辖内、各营业机构清洁卫生、辖内各机构职工食堂和门前车辆管理等项目外包给乙方,乙方提供上门服务,具体的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数量、服务方式、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及其他要求详见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劳务外包补充协议》和《劳务外包服务方案》。
第三章 服务人员管理
第四条 服务人员的基本条件
1.年龄:女:18-55岁,男:18-60岁;
2.学历:初中以上;
3.持有证书:上岗服务证、炊事员有效健康证;
4.具备所从事服务专业的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
5.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6.无重大疾病或其他不适应工作要求的疾病;
7.无赌博、吸毒、盗窃和其他违法行为;
8.与乙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
第五条 乙方应在服务人员进驻甲方前两日内将服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业技术证书、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提供给甲方。甲方有权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服务人员进行退回。服务期间服务人员或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变动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 甲方使用的服务人员属于乙方聘用的劳动者。
第四章 服务人员的退回
第七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
1.乙方提供的简历、学历、身份证、资格证、健康状况等资料不真实的;
2.未按照双方确认的服务方案履行服务的;
3.有赌博、吸毒、偷盗及其它违法行为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因受伤、患病或其他原因不适应工作需要的;
6.严重违反职业操守的;
7.工作能力差,难以胜任岗位工作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在派遣期内主动要求停止为甲方提供劳动服务的,乙方同时派员接替工作。
第九条 甲方因机构调整或用工政策发生变化需要裁员的,甲方有权将服务人员退回乙方。
第十条 劳务外包协议订立时甲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外包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将服务人员退回乙方。
第五章 派驻岗位和协议期限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派驻服务人员,从事机关、各营业机构食堂炊事员、帮厨、保洁、车辆秩序维护岗位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 从20xx年11月1 日生效,至20xx年10月31日终止。
第六章 外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劳务外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约定:
1.劳务外包费用:采取定额包干,即每月人民币41000元(大写)肆万壹仟元整。费用预算附后。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费用和任何责任。(保洁用具、炊事用具以及水、电、气 由甲方负责)
2.支付方式:按转账形式支付;
3.支付时间:次月10日前支付当月劳务包干费。
第七章 工伤及病假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服务期间患病、受伤、死亡均应由乙方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第十五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因患病、受伤等原因请假超过三日的,甲方可提出更换服务人员或要求乙方派人顶班。
第八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服务人员服务岗位管理和安排提出意见,有权对服务人员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意见;
2.甲方有权对服务人员的服务职责提出调整意见,可对服务岗位提出调整意见;
3.如乙方或乙方服务人员违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向乙方和服务人员追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 甲方的义务
1.保洁员、炊事员因工作需要,所使用的保洁用具、炊事用具、水、电、气等由甲方负责;
2.甲方有义务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务外包费用。
3.甲方对劳务外包费用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利向甲方收取外包服务费用;
2.如甲方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侵犯服务人员的权利时,有为服务人员主张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九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有义务对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工作期间安全;
2.乙方有义务根据营业执照的规定从事合法经营;
3.乙方有义务与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4.乙方收取外包服务费用时有义务出具正式税收发票;
5.乙方有义务按国家、重庆市政府规定为服务人员完善各种手续;
6.乙方有义务教育服务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定;
7.服务人员与甲方发生争议纠纷,乙方有调解的义务;
8.服务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服务人员不能完全赔偿或拒不赔偿的,乙方应向服务人员追偿甲方经济损失和处理相关善后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甲方。服务人员无力赔付或无力全额赔付的,乙方有代为赔付的义务;
9.如乙方服务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乙方有义务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0.乙方有义务向派驻的服务人员告知本劳务外包协议中的相关内容;
11.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
12.乙方因故被撤销时,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及时办理终止本合同的手续。
第九章 协议的解除、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甲方或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本协议,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的;
3.甲乙双方中有一方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影响本协议执行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
2.合同期满任何一方无续签意愿。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若甲方或乙方在协议期内擅自终止协议,应向对方负全部违约责任,并支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元。
第二十四条 若乙方未达到甲方管理服务要求中所约定的劳务数量和质量,对甲方造成了损失,乙方则须按实际损失对甲方进行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 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务外包服务补充协议》及《劳务外包服务方案》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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