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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状优秀范文

2023-06-19 来源:客趣旅游网

  原告申诉人:陈,男,x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霞西村渡船头亲村353号,身份证号:。因多次举报南安市土地违法和公安局违法违纪问题,被报复陷害。“被钓鱼执法”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编号:。x年3月16日出狱。

  南安市公安局,公安大队于x年9月17日,以申诉人殴打他人为由,做出的南公决字()第04595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客观、公正、申诉人不服向南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提出诉讼请求,南安市人民法院于x年10月中旬受理本案,同年11月2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同年12月27日,再次开庭,以不公平的形式在南安市看守所的办公室开庭审理本案。同年12月31日,做出()南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因南安市看守所民警林招泽不愿传递上诉状,因此,人为的终止了申诉人的上诉的权利),入狱后,即向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监庭提出申诉。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监庭于x年8月中旬做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一份。申诉人认为审监庭的答复,没有客观公平、公正、特再次提出申诉。

  申诉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和审监庭的“通知”。2、请求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查清事实真象。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申诉事实与理由:南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申诉人殴打第三人(卓国明)的唯一证据,是只凭本案中的几名(7名)第三人方的利害吴系人的证言证词,就时本案进行判决(判申诉人败诉)。申诉人认为法院在审理本案没有深入调查取证,没有查明事件的经过,没有查证,证据的真实性,只偏听偏信,第三人的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假证言,而没有采信原告申诉人申辩和证人陈维生的证言,是枉法判决的。

  x年9月16日9点许,第三人(卓国明原南安市柳城街道党委书记)带领一帮人(他们分别是街道办主任吴紫星,副主任陈永忠、副书记黄国昭、纪委书记卓金发、武装部长洪建社、原柳城派出所所长吕培阳、霞西村主任陈少辉)来到申诉人的家中,卓国明了为要在这些人面前是显视其腐败行为的合法性(非法买卖的村集体土地300多亩)就责问申诉人为何控告其非法买卖土地的问题?当申诉人驳斥了他们的罪恶勾当后,卓国明就又责问申诉人为何到泉州市委党校,泉州市组织部状告其丧失党性人性的问题?申诉人说:“因为你和上访人员,跪地对天发誓,就是腐败,就是丧失党性人性”。听后卓国明暴跳如雷,怒火中烧,愤怒的对申诉人和在座的8名街道干部说:“没有此事”。并说要让申诉人叫来证人证实,此时,刚好与卓国明,跪地对天发誓的陈维生,来到申诉人的家门口,他立即答:“我来了”,申诉人见陈维生来了很高兴,就对陈维生说:“你来将你和卓国明国为什么事,跪地对天发誓的经过说一遍给大家听听吧”。当陈维生要向他们讲叙那天为何与卓国明发生跪地对天发誓的过程中,卓国明怕会当场揭穿其腐败丧失党性的行经,就说:“陈维生所说的不算,让其他人来证明”。申诉人即说:“可以”。就叫陈维生打电话给见证人李再生(此人帮忙买香,见他们跪地对天发誓并见证的整个过程)让其尽快来申诉人的家中,让他来说给街道的领导们听听,卓国明是怎么的丧失党性人性的。此时卓国明感觉如果来让李再生来申诉人的家中,会当场拆穿其腐败行为的,就生气的说:“与你无法沟通,我们走。”说完立即起身要走,申诉人认为此时此刻有这么多的领导、又有纪委书记在场,正是揭露卓国明腐败问题的大好时机,就伸手欲抓住卓国明的衣服,决意不让其离开申诉人的家。然因卓国明带来的利害关系人 太多,帮助卓国明争脱了申诉人抓住的衣服,并顺利的离开了申诉人的家。他们一行离开后,申诉人越想越气,越觉得不对,申诉人认为卓国明是申诉人的控告对象,其到申诉人的家中对申诉人进行威胁、恐吓、责问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于是申诉人于当天下午3点左右,即向南安市委纪委反映情况,下午(傍晚)6点左右,回到家中,申诉人的家人递给申诉人一张柳城派出所的“传票”。内容要求申诉人应于x年9月17日上午9点到柳城派出所按受协助调查,于是申诉人于9月17日9点准时来到了柳城派出所,民警郑晓鑫、洪本川对申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在民警询问清楚后,要让申诉人签字时,办安民警郑晓鑫接到一个电话后,即对申诉人说:“所长说笔录不用作签字,事情了结了。”并说所长叫你去泡茶聊天,申诉人当时,认为原本与所长也熟,就按他们的意思,没有签字,并和他们2人去了所长的办公室,但是当时所说吕培阳不在办公室,洪本川说:“不然我们去副所长张金令的办公室喝茶聊天。”这样我们就去了副所长张金令的办公室,泡茶聊天。到了大约12点左右的时候,两名自称是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后得知一叫黄志福一叫黄钦裕)来到张金令的办公室,对申诉人说:“有人举报你殴打他人现在你配合我们调查。”当时申诉人即告诉来人说:“我从9点就接受柳城派出所的调查,现已查清,我没有殴打他人,报案不是事实。”但是,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黄钦裕,黄志福不听申诉人的辩解,仍然以申诉殴打他人为由以五日拘留,申诉人认为其中必有鬼,当即要求依法申诉暂缓执行。办案人员黄志福说:“申请暂缓执行要经过公安局局长审批,我无权答应你,但是可以帮你将申请暂缓执行的要求反馈给公安局局长傅庆生。”过后不久,黄志福回来对申诉人说:“傅局长说了你涉嫌殴打的是市委委员,街道的党委书记,不管你是否殴打了他,都要先将你关五天再说。”并说:“局长说了如果你不服,你出来后,再去告他爱怎么告就怎么告随便你。”就这样,申诉人不明不白的被拘留了五日。

  申诉人认为市公安局时申诉人采取的拘留五日的行为明显的是打击报复的行为。因为申诉人曾因20xx年6月6日举报市政法委书记卓为翻的儿子,原柳城派出所副所长,现任霞美派出所所长、 曾任逢华派出所所长卓为佳,参与经营黑网吧,被非法关押32天,申诉人曾多次要求市公安局依法撤销案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因为市公安局徇私私枉法,不作为,申诉人就多次赴省进京上访状告、控告、市公安局的违法违纪问题,因此申诉人早已是政法系统特别是公安机关的某此腐败贪官们的眼中钉、肉中刺了,此次拘留申诉人是明显的假公济私,公报私仇,打击报复的行为。

  申诉人认为第三人卓国明的报案方式看,显然有背常理和规定,申诉人认为治安案件应当有个管辖权的范围。假设卓国明真的被申诉人殴打了,这件事是因土地问题引起的纠纷,也应当是一件普通得不能再普通土地纠纷案或者治安案件,根本无须既向柳城派出所报案后,又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报案,这样难道不浪费警力资源吗?难道这样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柳城派出所没有智慧?没有能力?没有办案条件吗?杀鸡真的要牛刀吗?可以想象这其中的奥妙所在的傻瓜才看不出来。从市公安局给申诉人的答辨状书中可以看出,在卓国明报案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到有一段话,可以证实卓因明根本没有被申诉人殴打,也并没有意思要陷害申诉人或都要与申诉人结仇的意思,这段话这样描述:民警问:“为了进一步查清案情,你要去做一份伤情鉴定。”卓国明说:“我不想做什么鉴定,我只是觉得胸口有点郁闷。”申诉人认为此时的卓国明并没有要对申诉人进行怎么的陷害的打算,并且可以理解为他报案是因为一时的过激行为。只是在公安机关的坚持下,才去做了一份漏洞百出的假《疾病证明书》。公安机关也是基于这份假的《疾病证明书》和街道那几名第三人的利害关第人的证言而对申诉人进行拘留的,这段很重要的笔录,难道审理本案的法官是文盲吗?是法盲吗?为何要忽视这段重要的话?根据有关规定,治安案件原则上以调解为主,特别是案件涉及土地问题的,因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原则上以调解为主,实在无法求得当事人谅解的才使用拘留这样的一种非常手段,这是《治安管理法》明文规定的原则,显然公安机关对申诉人的拘留处罚是错误的。

  在庭审中,当申诉人当庭揭穿这份《疾病证明书》为伪造时,审理本案的法官洪江波,不是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而是宣布立即休庭,举证质证阶段的程序不再进行,直到x年12月17日申诉人被公安机关钓鱼执法关押于看守所后的10天(12月27日)才在看守所的一个办公室里,采用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形式继续开庭审理本案,然地,然而所有程序对于一个被陷害失去自由,被关押带着手铐的“原告”,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x年12月31日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作出维持市公安局对申诉人处以五日的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宣布申诉人败诉,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但是南安市看守所民警林招泽(分管7号房的民警)以看守所只为刑事案件递交上诉状为由,拒绝为申诉人递交上诉状,因此,人为的剥夺了申诉人的上诉权利。

  申诉人认为,当天申诉人与卓国明发生争执过程中,自始自终原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所长吕培阳都在现场,如果当天申诉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法规,也就是申诉人确实殴打了卓国明,当时有纪委书记卓全发,有人民警察派出所所长的吕培阳也都在现场,如果,当天、当时,申诉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他们对法律的认知是不能否定的,他们都有相当的法律专业水平,如果申诉人当时有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行为,起码作为人民警察的派出所所长吕培阳,应当会履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发现有当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员,应当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然而事实是当天、当时、并没有被带回公安机关调查。难道一个基层派出所所长的人民警察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吗?难道派出所所长真的玩勿职守了吗?或者难道他这个派出所所长也是用钱买来的不成?申诉人认为、所有的一切只能证明,当天申诉人与卓国明发生的争执过程中并没有超出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就是没有发生殴打卓国明的行为发生。

  南安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没有采纳《疾病证明书》……对申诉人判决是采信证人证言……。”申诉人认为当时公安机关对申诉人的拘留是依照《疾病证明书》和证人证言而如果法院的判决不是采信《疾病证明书》。而只采信这几名卓国明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显然证据不足,也不符合程序,再说法院只采信市公安局提供的有利于第三人的利害关第人的证言而不采信普通证人陈维生的证言,显然,也是有奥妙之所在的,陈维生是8个证人中唯一一个群众证人,也是唯一一个说真话的证人,而且,是唯一一个正式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证人,其余的7人都是在柳城街道卓国明的办室炮制的证人证言。审理法官不采信这名证人的证言不是徇私枉法是什么?

  申诉人认为南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程序违法,弄虚作假,张冠李戴,显然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的,原审法庭组成人员(合议庭)通知书告知为审判长:洪江波,审判员陈明红、黄文庆、书记员欧阳良税,然而,到了要开庭时,才临时告知申诉人,审判员陈明红换由王正平担任,当时虽然申诉人也有疑问但是认为一起小小的行政案件,谁担任本案的审判员都无关紧要,然而,南安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躲躲闪闪张冠李戴,将明明没有参加本案审理的审判员陈明红写进判决书,显然又是一个阴谋,申诉人认为法院这种做法,必然有不告人的目的。于是我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x年7月26日距离一审判决近8个月的今天,才给申诉人寄来一份“行政裁定书”将审判员“陈明红”改为“王正平”并解释为“笔误”申诉人认为判决书是法律文书,所有内容都应当真实有效,如果连最起码的判决书也“笔误”,申诉人认为法院还有什么不能有误的?这是个普通的行政案,如果是命案,那么“笔误”可能就是一条人命了,真的“笔误”不起,不能将法律当儿戏,这样的答复解释无法令人信服。

  申诉人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应当查清事实真象,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申诉人认为对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明显有瑕疪,法院应当查明事实真象,如派出所所长吕培阳的证言,法院在审理时,不难发现他的证言是一份无奈的证言。还有其余的6个卓国明的下级关系人的证言,也如同一人所叙,这一点难道法官没有看出来吗?庭审中申诉人多次提到这样的证人证言不符合实际,要求法官依法,传唤这些证人出庭进行当庭作证,然而不被法官采纳,因此,申诉人认为,南安市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本案的判决是枉法判决。

  综上,申诉人认为这是一起腐败与反腐败的审判,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是强权当权者与弱势反腐败群体的较量,是列强与土地被掠夺者的较量,不应只看当权者随手拿来的“口供证据”,而应当看到一个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的控告者上访者的无奈。拘留申诉人五天,对于一个曾经被判决15年有期徒刑的申诉人来说只是千分之一的日子不算什么,区区五天根本不算什么,真的!为这样5天的拘留状告公安局和第三人是因为看不惯这此执法者当权者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是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任意、胡作非为欺压百姓的行为申诉人状告公安局和第三人是因为通过学习法律,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使自己合法权利不受列强的随意践踏。

  “人民警察”“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人民赋予的权力部门,如果人民养活,人民供养的机构,只为极少数的腐败贪官们徇私枉法。这样帮着恶霸强烈欺压人民,与不孝子孙,又有什么区别?我始终相信人民两字,如果申诉人信任的人民机构,已经不能让申诉人信任那就请这些权力部门删去“人民”二字,申诉人一定会用自己的方式为自己讨回公道。

  因此申诉人恳请 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能确实站在维护法律尊严的高度。依法、依规重新审理本案,重新做出公正的判决。同时恳请有关纪检部门彻查被告及第三人的违法违纪问题。

  举报土地违法没有错!举报公安机关腐败行为没有错!举报党员干部腐败,丧失党性、徇私枉法没有错!!!黑牢、冤狱不能白坐!!!

  这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这是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您的审判有我们成千上万的反腐败战士在看着!!

  千万别让相信法律的农民失望!冤狱绝不能白坐!!!

  申诉人:陈

  x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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