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师生权益,根据《海曙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教办〔20xx〕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校食堂要以“公益性”、“非营利性”为原则,以保证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为目标,按成本补偿方式进行成本单独核算,合理确定供餐价格。
二、校长负责食堂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三、学校食堂须明确食堂财务人员、食堂保管员、食堂负责人等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1、总务主任具体负责食堂财务管理工作,把好学校食堂财务支出关,对学校食堂食品财务支出负直接领导责任。
2、食堂会计负责食堂财务审核工作,分期分月做好食堂账目。
3、食堂出纳负责学校食堂的资金管理,做好学生收费(联系银行做好扣款)食堂资金账,负责管理日常管理和各项支出。
4、食堂负责人负责每天通知送货单位为学校食堂配送各种食堂的食品原材料。并对食堂财产进行管理。
5、食堂保管员严把食堂食品卫生第一道关,严格控制三无产品进入学校。负责建立完整的食品入、出库台帐,并在食品入、出库台帐上签名,做到帐物相符。
6、监督员负责监督食堂入库情况,检查帐物是否相符。
四、收入管理
食堂收入系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活动中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学校向师生收取伙食费应开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票据”。
1、上级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爱心营养餐”等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2、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分次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根据学生实际就餐天数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3、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根据教育局规定允许学校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拨付给食堂。
4、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以至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5、学校食堂实行“收支两条线”,食堂经费建立银行账户,收入全部缴存银行,所有收入一律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借私存和挪用。
五、支出管理
规范食堂成本支出核算。食堂各项支出要获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办理相应报销手续,并据此入账。食堂支出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1、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气费及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内容和其他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食堂用水、用电根据安装的食堂水表、电表用量,独立核算食堂的用水、用电。
2、人员成本是根据学生及教师餐费收入的25%比例支出。
3.无特殊情况200元以上支出应通过网银及银行转账支付。所有费用由校长,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后由出纳付款。
六、建立和完善食堂财务控制机制。实行食堂财务单独核算,学校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实行成本核算。
1、在正常情况下,食堂财务状况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每月都要对食堂的结余进行核算,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确保历年累计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4%以内。
2、严格成本和质量控制。食堂主要原材料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要对采购的食品索取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质量检验报告。
3、规范使用食堂经营结余。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弥补上年亏损和增添食堂的设施、设备。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4、食堂应对存货进行按月定期清查盘点,对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按规定单独进行帐务调整。
七、监督管理
1、建立师生满意度测评制度。
2、建立公示制度,菜单、经费结算等信息应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家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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