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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合同

2020-10-02 来源:客趣旅游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期限:工期为 天(有效工作日) 约定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三、施工地点:郑坊镇郑坊村

  四、承包范围:

  本工程设计范围的建筑结构、水电等(二次装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乙方承包施工)。

  五、承包性质:包工包料(不含二次装修)。

  六、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

  七、工程内容:土建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

  九、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或用户已投入使用,工程款结清后自动终止。

  十、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十一、本工程建设面积:约2846.28㎡,合同单价:1150

  十二、双方均保证本合同记载的名称、住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的真实有效。一方信息如有变化应于变更之日起15天内书面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二部分 工程款项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合同所指的款项均为人民币。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结合土建建筑的特殊情况,按以下方式支付:

  本工程垫资工程,主体结构浇砼封顶时支付总工程款的50%,内外墙砌筑全部完成且基本粉刷完成支付总工程款30%,主体结构及脚手架拆除,全部工程施工完成,乙方提供竣工报告且经甲方组织验收后支付总工程款17%。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如逾期,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书2天后仍未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之日起3天内停止施工,发包人也应承担起相关的违约责任,并从逾期日第四天起按日支付合同总款项的5‰违约

  金,及因停工等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10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发包方按照约定的合同支付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支付。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

  一、发包方应提供施工图纸六套。

  二、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不得擅自修改。

  三、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承包方才予以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

  四、方案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委托承包方负责设计的,设计费由发包方承担。

  五、发包方负责施工地“三通一平”的施工准备工作及必要的施工用电用水费用,并且水、电的接入点离工地不能

  六、承包方运抵工程现场的材料,无论损坏或丢失,在工程交付使用前承包人拥有全部处置权和保管权。

  七、施工中如发现设计不当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如因果发生费用增加(包括返工、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八、因发包方原因延误工期的,发包方承担工地每人每年30天伙食费。

  九、如二次装修甲方需要外脚手架可以和承包方协商。

  十、本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提出的配套施工费用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第四部分 工程的延期与质量

  一、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2、施工地点因发包方原因,未能完成三通一平,致使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电、停水、纠纷、雨雪、风

  4、因发包方原因(如行政手续不全、甲方代表签证不及时、场地不符合施工要求等)而致使承包方无法正常施工的,或因发包方负责的其他工程项目因交叉施工影响承包方正常施工的,则工期相应顺延。

  5、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并赔偿承包人延误期内材料涨价的差额,并相应顺延工期。

  6、发生不可抗力原件,参照部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中有关“不可抗力”条款解决。

  7、施工期跨跃春节的,扣减工期28个日历天(春节前10天起计)。

  8、承包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代表)提交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书面答复的,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认可。

  9、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进场的,工期延误不予调整。

  二、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

  第五部分 竣工验收与保修

  一、验收:

  1、承包人应在完工后10天内递交《工程完工报告》,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完工报告》后10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土建单项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如有需要可以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工程完工报告》后7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通过已被认可。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工程完工报告》后7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8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做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三、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在质保期内,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因发包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则由承包方提供有偿服务。

  四、本工程保修期为壹年,保修起讫日自本工程完工之日开始计算,但最迟保修开始之日不超过发包方收到承包方

  五、本合同描述的“工程完工日”是指:合同内容的土建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土建施工人员撤场之日。

  第六部分 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违约,承担直接损失的1%违约金。发包人工程款支付违约,应承担合同总款项的每月5‰的违约金。其他事项违约承担合同价款的1%违约金,但文本前面条款中已有约定的按前述条款执行。发生争议的,各方可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部分 安全责任及其他

  一、承包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并承担建筑行业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承包方在施工地的办公及生活设施应自行解决,发包方给予协助。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参照部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相应条款。

  第八部分 补充条款

  此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方: 承包方:

  委托人: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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