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其次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着位置清楚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别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楚标示能量养分素、食用方法和相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运用不当,简单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样,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状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楚标示的。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需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需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刚好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马上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扬相一样,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扬的内容。
第七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觉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刚好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