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部分厂房、房屋及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厂房、房屋、场地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厂房、房屋、场地是属于甲方的财产。
第二条 房屋、场地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 ,厂房租赁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 元/月;办公室租赁 间,共计 元/月;其他空地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 元/月;共计 平方米, 元。
2、该房屋现有装修和设备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给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土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 厂房装修日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装修期间不再算租赁价格。
2、厂房租赁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 年。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工业生产使用。
第五条 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当天内将第一年的租金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收到全年租金后本合同生效,以后应在每年租赁期到期前一个月内将租金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2、甲方收款后应提供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乙方要求开具发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应满足乙方道路、供电、供水、排污及其他,为使乙方能够正常生产,甲方必须保证以下几点:
1、有实际负荷100KW以上三相电供生产使用。
2、有正常水供生产生活使用。
3、排污管道能正常通畅。
4、由于厂房土地权问题引起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甲方应按年租金50%向乙方赔偿。
5、甲方所出租厂房门前空地第一年为乙方免费使用,后两年按本合同第二条计收,前期乙方为其所租赁厂房内硬化、装饰及门前绿化带部分免费施工。
第七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厂房和房屋建设费用和土地的征用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乙方应按时交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应该缴纳的有关税。
3、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2、甲方需要进行维修时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4、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责修缮义务。
5、乙方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6、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然后方可施工。
7、乙方有权在所承租的厂房、场地内按照工艺要求安装、构制、修建必要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设施。
第九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鉴于乙方在所租厂房、场地内安装有相当规模的工业设备,投资较大,
中途如因故搬迁必将损失惨重。因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甲方不得将所租厂房、房屋、土地转让或出售。甲方必须做转让、出售处理时,应优先由乙方购买。转让或出售给第三方时,甲方必须保证本合同对新的房屋、场地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确保本合同履行的连续性、有效性。否则视为违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厂房、房屋及土地或所提供厂房、房屋及土地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租金。
4、 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承租时,应在承租期满六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于检测判断的,应于7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厂房、房屋及场地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合同年租金总额50%的违约金。
2、 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1%的滞纳金。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年租金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按照合同年租金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承租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租金一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间,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年租金总额的1%支付甲方滞纳金。
3、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甲方守约的前提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中途无故退租的,乙方应按照合同年租金5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退出除外)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年租金的1%支付滞纳金。
5、因乙方生产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生产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以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因乙方生产原因造成或有关部门关闭企业,甲方不负责,造成甲方损失时,按年租金50%向甲方赔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首付租金到账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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