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路、公路号上赛场闲置土地(约130亩)和镇村码头土地约50亩,经甲方投资后作露天堆场租给乙方使用(按实际丈量的面积计算)。
一、甲方承租上赛场的场地和码头总面积约180亩(按实际丈量为准) 亩,现将场地平整、围墙砌筑完成后的该场地租给乙方使用,作为钢材堆场、车辆的周转。
二、时间:20年三月一日起,租期为伍年。
三、租金付款方式:场地及码头面积按均价2.3万元/亩。付款方式分一年一付,采用先付后用的原则,如乙方逾期不支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责任乙方自行承担。
四、码头场地围墙建造,场地平整费用由甲方承担。水电由甲方负责协调到位,甲方必须要在3月底完成,水电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必须合法使用场地及经营,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工伤事故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理。乙方保证场地内外的公共卫生整洁、治安稳定、消防设备齐全,费用乙方自理。
六、甲方考虑到乙方经营的持续性,合同期满如国家及上赛场不征用该地块和上赛场继续履行和我公司续约合同的情况下,优先租给乙方使用,租金递增与上赛场一致。
七、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及国家规划征用该地块时,甲方提前90天通知乙方清场,如有补偿部分,双方按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补偿款。
八、甲方的投入乙方必须爱惜和保护,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合同期满做到完好无损。
九、甲方租给乙方该地块使用,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如和其它客户交换场地使用的,必须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书面同意后视作有效,否则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十、在使用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改正搭建任何建筑。确实需要建筑,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得到上赛场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擅自乱建,后果乙方自负。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解决,并应用书面报告,双方保留存档,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与嘉定人民法院进行仲裁。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一份交上赛场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