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厂房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含独立于厂房的办公室)座落 共 五 间,面积约 ㎡钢结构厂房,用途 加工业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叁 年,出租方从 20xx 年 12 月 20 日起将出租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含独立于厂房的办公室)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20xx 年 12 月 19 日止。租期内水、电费由承租方按时交纳不得拖欠。
第三条 租金交纳期限
出租厂房 80 元/ ㎡/年,租赁期第壹年内租金不得上涨。租金按半年度支付。每半年支付 叁万 元。合同生效时,先付半年房租叁万元整。
第四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 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准将厂房转借,不准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2、 出租方出卖厂房,须在叁个月前通知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3、 承租方将租用的厂房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须事先通知出租方即可转租。承租方不租赁,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出租方。
4、 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承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方协商承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五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1.修缮厂房是出租方的义务。出租方对厂房及其设备应每隔 三个月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方正常使用。
2.出租方维修厂房时,承租方应积极协助。出租方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方协商合修,届时承租方付出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
第六条 合同终止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厂房;
1.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租赁期满;
3.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方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方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七条 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厂房的,由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应负责赔偿承租方的损失。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赔偿出租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免费条件
1.租赁期间如因遇不可抗力因素和特殊情况解除,互相协商解决,互不赔偿。
2.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府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承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承租人在不改变厂房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可进行装修装饰;如期满不续租,其装修、装饰材料承租方自行处理。
2、出租方应按时交付出租厂房供承租方使用并保证水、电能够正常使用、不欠物业费。
3、出租方免费提供厂房东面空地供承租方使用。
4.合同终止时承租方交还厂房应保持原厂房状态。
5、出租方确保厂房与外界道路畅通,不影响货物运输。 第十一条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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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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