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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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体系,作为一项商标国际注册的制度,由两个核心条约构成:1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年出台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议定书旨在增强体系灵活性,适应那些未加入协定的国家的立法需求,同时也接纳了区域性商标注册体系的间组织成员。这两个条约运作,但相互支持,其实施细节在1996年生效。
马德里体系的核心目标在于简化商标所有人的行政程序,让他们能在最短时间内、花费最低成本在目标国家获取商标保护。它的主要特点包括:国际注册自注册之日起,即具有与在每个指定国家进行常规国内申请同等的效力,除非被指定国家的法律在规定期限内驳回。马德里体系作为程序性工具,不改变国内法律的实质性要求。
另一个关键特点是,国际注册在多国生效,如同多个单独的国内注册。这使得后期管理,如续展、转让等,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的单一操作得以简化。值得注意的是,马德里体系是封闭的,仅限成员国之间使用,商标保护仅限体系成员国,并且申请人需在成员国中开展业务或作为其国民才能享受保护。
自从11年签订马德里协定以来,一个商标国际注册体系(马德里体系)得以同国家程序平行发展。这一体系使得商标所有人仅通过向一个主管局提交一份使用一种语言及支付一项低费用的申请而在多个国家中同时获得商标保护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