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九章罚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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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9小时前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九章,规定了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的处罚措施。港监机构或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将执行这些规定,处罚办法由省交通厅和法制局参照相关试行规定制定,经省批准后实施。



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县级以上港监机构会给予相应处罚。例如,若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被要求改正,并可能面临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扣留船舶和船员证书;未按技术规范施工者将被勒令停工并罚款一百元至二百元,无《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从事船舶修造者也将受到类似处罚。



县(市、区)渔政机构则对违反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如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将被罚款。对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违规运输者,罚款额度为五十元至二百元。



对于屡次违规且危害他人安全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经批准,港监机构可强制变卖、拆毁或没收船舶。罚没收入按照《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需出示证件,任何不当行为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甚至法律制裁。如对处罚决定不满,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诉讼,若不履行,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1994年5月15日四川省令第43号发布,1997年12月19日经四川省第84次常务会议修改,四川省令第103号发布) [1]

热心网友 时间:18小时前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九章,规定了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的处罚措施。港监机构或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将执行这些规定,处罚办法由省交通厅和法制局参照相关试行规定制定,经省批准后实施。



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县级以上港监机构会给予相应处罚。例如,若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被要求改正,并可能面临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扣留船舶和船员证书;未按技术规范施工者将被勒令停工并罚款一百元至二百元,无《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从事船舶修造者也将受到类似处罚。



县(市、区)渔政机构则对违反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如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将被罚款。对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违规运输者,罚款额度为五十元至二百元。



对于屡次违规且危害他人安全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经批准,港监机构可强制变卖、拆毁或没收船舶。罚没收入按照《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需出示证件,任何不当行为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甚至法律制裁。如对处罚决定不满,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诉讼,若不履行,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1994年5月15日四川省令第43号发布,1997年12月19日经四川省第84次常务会议修改,四川省令第103号发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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